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451号)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07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7〕255号)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圩镇东寮社区、新圩社区、诗坂社区土地446428.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 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二期)
| 公用设施
| 446428.8
| 新圩镇东寮社区、新圩社区、诗坂社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集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29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