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扶办发〔2009〕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2006年以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在全国28个省(区)138个国定贫困县1081个贫困村开展了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我省先后在淳化、商南,安塞、蒲城,耀州、横山等6县(区)40个贫困村安排中央财政扶贫资金 600万元,开展了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得到了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贫困农户的欢迎,也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的肯定和好评。
在国家试点基础上,我省今年又在蓝田、太白、永寿、澄城、洛川、洛南、柞水、紫阳、洋县、西乡等人均纯收入相对排后的10个县、100个贫困村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2009年省上将在1000个低收入村扩大试点规模。
为了稳步推进全省试点工作,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作,向更多贫困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2006年以来关于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及《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试行)》,制订了《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这个《指导意见》是在广泛征求我省各市及试点(县)扶贫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并分别征询了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财政厅、法制办、金融办、信用联社、邮政银行等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完成的。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各市、县,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经济运行新模式,缓解贫困村、户生产资金缺乏和贷款难的问题,安全、有效、规范地搞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相关文件及《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试行)》,结合本省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宗旨:
1、将财政投资的互助资金,以小额扶贫借款形式周转使用发展生产,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拓展扶贫到户范围,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2、完善村民“自主组织管理、自主资本运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生产经营”,互助互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