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事务。
30-3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0-4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0-5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0-6 作为被申请人的,依法参加行政复议。
30-7 作为被申请人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30-8 作为被申请人的,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建议书。
30-9 行政复议胜诉率达到85%以上。
31.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
31-1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对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诉讼判决或者裁定等作出规定。
31-2 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31-3 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31-4 政府部门按规定参加诉讼,法定代表人按市政府规定出庭。
31-5 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85%以上。
31-6 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32.行政赔偿合法公正及时。
32-1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申请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32-2 有机构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32-3 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赔偿。
32-4 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32-5 对于决定赔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32-6 对依法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履行相关义务。
33.行政补偿合法公正及时。
33-1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对补偿标准以及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申请的具体工作等作出规定。
33-2 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申请。
33-3 依法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补偿申请。
33-4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3-5 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33-6 对于决定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十、行政监督法治化
目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34.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34-1建立健全市、区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对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以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作出规定。
34-2市、区政府按照上述规定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34-3 市、区政府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4-4 认真办理有关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
35.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35-1 市政府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35-2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35-3 政府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建立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35-4 政府部门接受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机关每年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评查合格的案卷数量应占评查、抽查案卷总数的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