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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堤、渠坝、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渠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渠坝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提升城市排水系统防御洪涝灾害能力,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雷电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防雷检测。尤其是要加强山区中小学等公共场所的防雷安全建设,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市、县级气象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图纸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检查力度。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市、县气象局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工程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区)要根据《气象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抓紧编制与本地地理气候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任务和措施。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建成一批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程。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推进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等活动,尽快修订《固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有关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的配套规章。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坚决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把各有关部门的气象探测设施逐步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站网的总体布局,实行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督、指导制度,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资料汇交审核制度,保证气象监测资料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实现气象信息充分共享。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稳定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切实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和气象防灾减灾技术开发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经费投入工作,对自治区统一布点建设的项目要给予适当的配套和必要的维持经费。对已建成的48个区域自动气象站,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区域自动气象站网建设的通知》(固政办发〔2007〕23号)精神,落实维持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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