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队伍,重点在学校、医院、车站、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气象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先期组织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依托农村信息点工程建设,组建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各县(区)要按照“平战结合、精兵强将、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建立包括公安、民政、交通、水利、卫生、环保、气象、城建、武警等部门在内的气象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要积极稳妥地发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紧急情况出现时,按照就近原则调动志愿者协助应急处置。要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区域、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快速、高效地进行应急指挥,迅速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工作。在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性和防灾减灾能力,兼顾近期恢复和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谋划。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县(区)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边远山区和暴雨、山洪和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学校、医院、敬老院以及城市核心区内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