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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等5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
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等5家单位
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告【2008】74号)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等5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7年度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广东省儿童福利会、孙中山基金会等5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请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上述5家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上述5家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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