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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63号)
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产品预售收入,其预计利润率统一暂定为20%;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产品预售收入,其预计利润率统一暂定为3%。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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