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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15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5号)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且符合投资抵免条件的,内资企业从2007年10月9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不再审批,改为备案。
  二、在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且符合投资抵免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备案日期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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