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2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的原则确定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10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通知》中《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