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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2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的原则确定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通知》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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