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及《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沪财预〔2008〕117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及<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函》(沪公函[2008]17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同时,取消《临时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项目。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三、上述工本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费方式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按预算科目“103040144”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核拨。
四、请执收单位接函后,及时到市财政、市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项目登记、注销和票据购销有关手续。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市公安局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证件印制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和监督管理,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同时,努力降低印制成本。
六、上述事项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复函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复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