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规定设置报销受理窗口,公布受理日期、时间和申请材料、报销程序,安排人员接待、咨询。
(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报销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结时限,做到“当天出院、当天报销”。
(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热情接待每一个报销申请人,并向申请人作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讲解相关政策规定,做到一视同仁,严禁“冷、硬、推、拖”等现象的发生。
(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农合公示、监督制度,定期公布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补偿)对象和金额,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农民的监督。
(五)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健全相应的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新农合报销审核程序,规范报销审核的票据管理,做到及时归档,认真保管,提高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共享,全力做好此项便民、利民、惠民的民生工作。按照上述意见,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逐步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院内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工作。
附件:
长春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报销程序
参合患者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由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先期垫付的方式,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政策给予先行垫付报销。即实现住院参合患者出院结算后,在医院内部设立的新农合报销窗口直接报销。具体要求如下:
一、垫付报销对象
经过正常转诊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患者,出院结算后,均可在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授权具有垫付报销资格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即时垫付报销。
二、报销审核材料
申请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参合农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转诊审批单;
2、参合住院患者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3、参合农民患者的合作医疗证;
4、出院证明(诊断书);
5、住院医药费结算收据;
6、住院费用详细清单;
7、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