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新农合医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试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不断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决定先期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工作。现将《长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八日
长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更大程度的便民、利民、惠民,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以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为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科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认真实施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结算方式,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健康服务,不断提升新农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从2008年起,选择部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开展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并且本着“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全面实行”的原则,分期逐步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到2010年,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推行院内即时结算报销方式。
三、试点单位
根据工作需求,经多方论证,确定长春市首批开展院内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医疗机构,具体是:
1、长春市中心医院
2、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3、吉林省肝胆医院
四、开展时间
经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分别在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开展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分别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签定报销审核费用结算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重点要明确双方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相关条款。转诊到指定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患者出院后,由试点医院按照新农合报销政策,为参合农民患者先行垫付报销,实行即时报销,然后与参合农民出院患者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定期核对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