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增补吉林省电力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长新农合医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不断满足广大参合患者的就诊需求,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经各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核,并报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增补吉林省电力医院、长春中医学院风湿医院、长春君安医院、吉林东方医院、长春英平类风湿医院、长春安宁精神康复医院、长春吉柴医院、吉林博爱医院、长春皮肤泌尿专科医院为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希望有关医疗单位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强化参合基金监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科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就医经济负担,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