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从事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变更为临床类别工作的通知
(长卫医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政策,保护中医药工作者切身利益,稳定中医药队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从事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类别执医师变更为临床类别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2000年6月30前从事麻醉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1998年经审核合格已经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变更为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现将变更执业医师类别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审核程序
各级医疗机构的变更类别人员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材料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再报市卫生局中审,最后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办办公室复核同意,上报主管厅长批准后予以换发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执业医师资格变更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