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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补充认定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补充认定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长卫医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在长各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根据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认定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吉中医药发[2008]42号)精神,对于具有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于各种原因遗漏,尚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给与最后一次补充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认定条件依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有关中医要求执行。本次认定仅限于吉林省内。
  对于在以往认定工作中,中医类别被错误认定为临床类别或临床类别错误认定为中医类别人员,需重新认定医师资格类别的,考虑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性质,结合职务、职称,由所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并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初步审核,经市卫生局再次审核,省中医药管理局终审后给予重新认定并换发医师资格证书。
  二、工作职责和程序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
  市卫生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初审合格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中医药管理局认定。
  省中医药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复核。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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