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各医疗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执业,规范行为。
(二)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医疗安全制度,坚持落实各项诊疗护理常规。开展全员教育,做到人人知晓,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立相应的具有管理职能的科室,并能良好有效地运行,不断提高医疗和护理质量,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中,要重点加强对运行中的医疗文件实时监控与管理。
(四)以诚待患,严格执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欺骗群众。
(五)严禁医疗机构利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医疗机构招揽患者。
(六)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
(七)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八)执行相关法规、规定,加强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和临床用血等项工作的管理。
(九)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感染诊断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按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
(十)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实施便民服务措施,科室、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易懂。
(十一)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如执业人员、诊疗科目、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部署阶段--2008年4月
1.起草并印发通知,对规范化管理具体工作提出要求。
2.召开专项会议,部署2008年工作目标和任务。
3.各县(市)区根据长春市卫生局的具体要求安排本辖区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5月-2010年5月
1.贯彻落实。各医疗机构针对工作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按照活动方案和2008年度长春市民营(社会)医疗机构工作考评标准(详见附2)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自查自纠,狠抓落实。
2.检查指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督查、评价、检查和指导,确保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