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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行医资格属于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资格的;
  2、有效行医资格,为中医、民族医之外其它专业的;
  3、不能提供本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二、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989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报级别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两个级别,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级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两个级别。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级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不得跨县(市、区)申报;因区划调整,现不在原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所在地县(市、区)的,按区划调整前管辖范围申请;原县(市、区)因区划被撤销的,按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申报。
  (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局及各医疗单位负责受理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料及申报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2)于2008年3月10日前统一报到市卫生局中医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市卫生局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者进入考核程序。
  五、考核和认定
  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卫生局、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报名审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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