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卫医发〔2008〕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驻长各级医疗机构:
为妥善解决《
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长春市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
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妥善解决《
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不含中西医结合)。
所谓有效行医资格,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
(一)下列情况视为有效行医资格:
1、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根据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认定文件、审批表等)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原件,下同);
2、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此后换发过新行医证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证明,新证照是依照1989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有效行医资格换发的;
3、1989年12月31日前具有有效行医资格,并能提供上述相应证据,《
执业医师法》实施后未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后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认定为乡村医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