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告
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规[2008]1号),我市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于7月1日起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为配合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出台,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通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明码标价工作的范围:因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均属于此次调整范围。具体如下:
(一)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
(二)住宅与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
(三)原未设定免收费时间的停车场。
二、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制作的标价牌样式在标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三、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明码标价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样板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四、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监制申请,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5日内更换、设置新的明码标价牌。
五、请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牌的监制、调整和更换工作。凡是不按规定收费、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将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板(略)
深圳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