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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

  (六)在群众中具有特殊影响、名望较高、日平均门诊量在60人以上,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证的人员可不受主任医师的任职年限限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吉林省名中医评选由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中直、省直医疗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各地区医疗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卫生局初审,由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统一报送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在长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医疗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报省人事厅专家服务中心初审,由省人事厅专家服务中心报送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
  第七条 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参加名中医评选理论考试及答辩的人员。
  第八条 名中医评选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申报人进行理论考试和答辩。
  第九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人理论考试和答辩成绩,确定拟被评定为名中医的人员名单。
  第十条 对拟被评定为名中医的人员在相关媒体进行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意后,确定名中医名单。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授予“吉林省名中医”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凡被授予“吉林省名中医”称号者,由政府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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