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

吉林省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
(吉人联字[2007]130号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和中医药“三名”战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加快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建设中医药强省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吉林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我省人才培养规划,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规范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成立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组建名中医评选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理论考试和答辩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名中医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确定的名中医人数不超过40人。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名中医评选的申报对象:
  在我省经国家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私立医院或诊所)从事中医临床(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工作,累计满20年,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未获得省中医药终身教授和省名中医称号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医事业,医德高尚,无医疗事故。
  (二)医术高超,中医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在同行业中有较高威信,在当地群众中有良好声誉。
  (三)临床经验丰富,中医诊疗技术规范合理,辨证诊疗本学科各种疑难病证有思路、有经验、有特色且临床疗效显著。
  (四)门诊医生每周诊疗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日平均门诊量不少于20人;疗区医生每周诊疗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疗区患者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0% ;中药使用率不低于80%。
  (五)近5年,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医学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专著1部(副主编以上);或完成市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前3名);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3等奖(前6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