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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的通知
(长卫妇社发〔2008〕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开展创建“无烟医院”工作要求,在医务人员中积极倡导戒烟活动,带动全市创建良好的无烟环境,推动我市创城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无烟医院”的创建活动,创建标准参照卫生部、全国爱卫办下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望遵照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从关爱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出发,在医院形成医务人员戒烟的浓重氛围,加大力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戒烟活动,在群众中树立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开展动员、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必要的措施,努力达到标准要求。
  三、医院职工在医院内争取做到一律不吸烟,吸烟者积极戒烟,要以自身为表率,促进人们不吸烟,把帮助吸烟者戒烟当作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社会控烟起示范作用。各级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结核病防治院(所)、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等专科医院的医务人员应争取全部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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