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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实验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实验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洛价办〔2008〕38号)


洛阳市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美术高中部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优化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你校投入资金对学生公寓进行改造,配备了必要的学习、生活设施、用具等,实行了公寓化管理。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精神及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学生公寓的成本监审报告,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经研究,现就你校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批复如下:
  8人间以下(含8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90元;
  10人间以上(含10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70元。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水电费和取暖、降温、洗浴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完好,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需统一购买的商品,应实行招标采购,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代购品的质量、价格要向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品为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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