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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州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副州长岑化虎为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岩罕恩、州安监局局长岩燕、州交警支队支队长吉建明为副组长,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经委、州建设局、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水利局、州教育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旅游局、西双版纳供电局、西双版纳机场、西双版纳海事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州安监局副局长代昌明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督促、督办本部门、本行业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二)职责分工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原则,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

  1.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针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制定的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资金、期限、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监控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4.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台帐和档案建设情况,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间

  2008年3月中旬开始至12月30日前结束,各督查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督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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