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政发〔200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8〕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州、县(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全面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控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州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为各县(市)、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煤矿、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运输等交通运输业;渔业、农业、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专业市场、饭店、医院、学校、娱乐场所;“三含一”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各县(市)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3月中旬至5月中旬):围绕确保全国、全省、全州“两会”、“泼水节”、“五一节”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及本通知精神,安监、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国土、农业、水利、渔业、电力、消防、西双版纳海事等州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4月初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的落实,并加强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