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作用,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8年6月底前,未使用节能灯具的办公室要全部更换节能灯;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办公用品;县(市)城市(镇)实施绿色照明和城市(镇)节能改造行动;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得投入运营;加大农村节能减排力度,重点抓好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推广节能灶和太阳能;合理施用化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单位”、“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绿色乡镇。

  (十)实施企业节能减排行动。州经委与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县(市)经济(和商务)局与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并督促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十一)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和节能型社区评选和百万支节能灯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省的能源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

  (二)监督检查。州人民政府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县(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政策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

  州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挂牌制度,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三)鼓励措施。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级别及级别工资档次、晋升职务的基本依据。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市),按照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州经委、州环保局制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