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到期未关闭的,金融部门要停止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停止供水、供电。
(四)实施节能经济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峰用电;大力推行节能变压器,加快改造城乡老化陈旧输变电线路减少线损,降低厂用电量率,实行节电奖励。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5大重点节能工程,推进“能效电厂”建设,全面实施终端能效提升行动。在各类企业积极推广调频节电措施。
(五)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效普查、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六)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各县(市)要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州人民政府将每年公布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在制糖、制胶等行业强制实行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
强化对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SO2)排放控制。各县市要大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禁煤、推行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生活二氧化硫(SO2)排放。
(七)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污染源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八)采取有效经济措施促进节能减排。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制定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经费投入。
按省制定标准,从2008年起,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SO2)排污费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化学需氧量(COD)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
(九)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旅游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将节能减排总体要求与部门、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具体的目标、措施和工作进度,加强行业和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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