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西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促进我州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08〕37号)精神,由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以征收数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具体内部征收管理办法,由西双版纳州地税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