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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市场和医疗行为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市场和医疗行为的通知
(长卫发〔2008〕21号)


发布单位:医政处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市场和农村行为,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农民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解决近期农村医疗市场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人员,尽快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请政府批准,并确保严格规划审批,使医疗机构的设置更加规范、合理,方便群众就医,减少医疗资源浪费,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效能。
  二、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审批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批,决不能因任何原因降低审批标准和违反审批程序。市卫生局将加大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三、积极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规范农村医疗市场,解决农村医疗市场遗留一些问题:一是乡村医生开设个体诊所问题,《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乡村医生不符合开设个体诊所条件,对已经发放的《医疗执业许可证》要立即收回,现有人员可安排到村卫生所执业,或安排到距城区较近的村卫生所执业;二是口腔技师开设口腔诊所问题,坚决取缔口腔技师开设口腔诊所,所涉及的口腔技师可安置在口腔诊所工作;三是为乡医和口腔技师创造学习条件,鼓励他们考取执业医师证书;四是医院和卫生院开设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出租、承包医疗机构,并且按照国家卫生部要求,实行人员、财务、药品统一管理。
  四、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手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二次以上,仍然非法行医者,及时按照非法行医罪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二是加大对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人员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有无超范围执业、是否按期校验、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
  五、加强宣传教育。一是要加强医疗机构的教育,坚持依法执业,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二是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百姓了解安全就医常识,举报非法行医行为,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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