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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和省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和省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企〔2008〕261号)


各市财政局,驻鲁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财企〔2008〕293号)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中央级和省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是指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分成部分。
  省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是指省直部门所属企业及省属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省直部门所属企业及省属企业与市及以下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分成部分。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央和省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中央和省级应分成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不再集中,由市级财政部门依法收取、安排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该依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及以下财政部门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2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2〕174号)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6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企〔200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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