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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
(西政发〔200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充分发挥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标本兼治的措施,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职责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本地、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到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生产隐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地方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工作,并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和监控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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