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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细化明确公益性职能。根据国发〔2006〕30号文件规定,我市县乡两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新技术、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检疫;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动植物良种繁育;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

  (二)合理设置机构。市、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县域农业产业的特点和政府财力等情况,分行业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推广机构。

  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按照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公益性职能履行和方便农民的原则,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分行业单独设立乡镇农业、林业、水务推广机构,其中农机、渔业管理职能由农业推广机构承担。具体设置方案由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发〔2006〕68号)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种子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要求实施。农村经济管理系统按国发〔2007〕30号文件要求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政府职责。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全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其人事和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为农技推广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做到职能明确、任务到人、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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