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的通知
(普政发〔2008〕100号)
宁洱、镇沅、澜沧、西盟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积极筹措发展建设资金,2005年以来,我市以政府信用合作方式承贷了部分资金,目前,总承诺贷款14亿余元,实际贷款8亿余元,贷款涉及20个项目,主要用于公路、水务、教育、旅游等项目建设。为进一步理顺还贷关系,明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总体承贷、内部清责、谁使用谁偿债”的原则,采取市级承担、县级承担、经营主体承担、其他方式承担4种方式,明确政府信用贷款还款责任主体和使用、偿还贷款的责任,解决贷款清偿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承担项目
(一)公路、水务、旅游、文化建设项目。由市级财政负责还本付息6项、本金5.77亿元,其中:澜沧至惠民二级公路1亿元;澜沧至西盟三级公路6800万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2亿元;水务建设项目8900万元(箐门口水库移民安置5000万元,思茅主城区截污管网农发行贷款3000万元,洗马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900万元);旅游建设项目6000万元;文化建设项目6000万元。另外,澜沧至惠民二级公路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的2亿元,在公路未收费前由市级财政垫付利息,公路建成后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归还垫付利息。
(二)教育建设项目。思茅师专搬迁建设和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承诺贷款本金各1亿元,由市级财政各按5000万元本金给予贴息3年。
(三)戒毒所建设项目。贷款利息由市级财政负责,本金由市公安局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偿还。
以上项目所涉贷款还款责任主体为市本级财政,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还款。由业主提供相关银行的本息清单,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市财政局按季度支付贷款本息,并报市政府备案(市级财政垫付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2亿元贷款利息,双方为借贷关系,由市财政局与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垫利息协议)。
(备注:贷款项目的清偿责任从贷款实际发生时生效)。
二、县级承担项目
澜沧至惠民二级公路由澜沧县负责1亿元贷款(市级安排)的还本付息。澜沧至西盟三级公路2.68亿元贷款,除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外,澜沧县承担1.5亿元、西盟县承担5000万元,并负责还本付息。宁洱“6·3”地震民房恢复重建项目4800万元贷款,宁洱县2000万元短期应急贷款,宁洱县人民医院业务综合楼搬迁建设800万元贷款,宁洱县城市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500万元贷款,由宁洱县负责还本付息。西盟县老县城(勐卡镇)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100万元贷款,由西盟县负责还本付息。镇沅县城(恩乐镇)给水管网改扩建工程600万元贷款,由镇沅县负责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