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口药品国内代理企业还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各种港口杂费发票、属原研制或享有国家专利、新药证明、代理合同等,填写《黑龙江省物价局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五)。
3、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A4纸并加盖公章),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将企业及经办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如实填写。
第六条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含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后予以公布。中标后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省物价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要以省物价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为准;低于省物价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按中标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第七条 药品价格申报受理程序
(一)接到药品价格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
1、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
2、提供的相关资料要完整、真实;
3、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三)如申请报告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资料。
(四)受理方式为送达受理。受理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6号215房间。联系电话:0451-82625191。
第八条 药品价格申报审批时限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药品定价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补报资料的时间及成本监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属于受理范围的药品价格核价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补报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价格审批,按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规定执行;
(四)黑龙江省内药品生产(进口)企业的药品价格定价申请,需进行成本监审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其办结时限顺延;
(五)药品定价、核价价格全部通过黑龙江省价格信息网和《黑龙江价格公报》公布。申请人可到黑龙江省物价局索取审批资料。
(六)列入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在黑龙江省生产的药品价格定价审批结果,由我局正式行文批复申请单位,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价启用“黑龙江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核价专用章”。(见附件六)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以前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黑龙江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核价表
二、黑龙江省物价局国产药品定价申报表
三、黑龙江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核价申报表
四、申请核价单位信息和代理(办理)人信息表
五、黑龙江省物价局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
六、黑龙江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核价专用章(略)
附件一:黑龙江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核价表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表编号:
编号
| 药 品 名 称
| 剂 型
| 规 格
| 计量
单位
| 最高零售价格
| 生 产 企 业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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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品 通 用 名
| 商 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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