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奖励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用按下列办法计发和处理:
(一)奖励费用在工伤预防费的“安全生产奖励费”项目中开支,并不得超过当年可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总额的35%;
(二)对用人单位实际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单位实际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上年度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奖励率×调整系数
其中:工伤保险奖励率按收支率确定,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予以奖励,奖励率最高为单位上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0%。
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70%×50%
调整系数=----------------------------
按本通知规定的奖励率计算出当年可奖励给各单位的奖励费总额
(三)单位实际工伤保险奖励费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不计发,留待跨年度调剂使用。
四、直接奖励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计算出奖励额,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情况以及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划拨给有关参保单位。
五、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费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实行本市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按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及实行浮动费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012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广 州 市 卫 生 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