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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8〕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5]74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等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安全生产奖励率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确定与调整。在《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对行业实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使缴费率随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上下浮动。

  具体办法是: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上一社保年度向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在60%以下(含60%)的降低缴费率;在61%至70%之间的缴费率不变;在71%以上(含71%)的提高缴费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

  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每年七月根据上一社保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在本行业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为便于管理,各用人单位按浮动费率与原行业基准费率的差额部分可每半年统一拨付或补收。

  三、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在按规定提取的工伤预防费项目中列支。主要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效果好的参保单位,以及用于支持参保单位开展实施工伤预防相关项目,具体实施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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