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援建指挥机构按照市援建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在征求同级援建办的意见后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领用申请。各区(市)援建资金领用申请应当先经市援建指挥机构审核,再征求同级援建办的意见后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申领和拨付资金时应当区分各类捐赠资金和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援建资金时应当先调拨捐赠资金,再拨付财政资金。
社会捐赠资金的拨付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发出资金调拨通知,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根据调拨通知将资金拨付至市援建指挥机构的对应账户。
(十二)援建指挥机构支付援建资金。
各援建指挥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安排具体援建项目的资金支付、调度和结算。援建资金支付时先使用捐赠资金,再使用财政资金。
(十三)代建管理费的标准。
采用代建制方式援建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援建指挥机构结合援建工作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四)援建资金计划调整。
援建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概算编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原因发生资金结余或超支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1.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而产生的项目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可用于因概算编制不足而超概算的其他建设项目;
2.结余资金不能弥补概算超支,需要另行追加援建资金计划的项目,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十五)竣工财务决算。
基本建设类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由市援建指挥机构确认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给当地有关部门。市援建指挥机构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非基本建设类援建项目完成后,由各援建机构列明有关开支清单,经审计并经市援建指挥机构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销。
五、各援建指挥机构的财务管理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各援建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援建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批等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援建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援建指挥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七)设备配置。
援建指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配置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设备。省援建指挥机构对配置标准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