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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确保青川县对口支援地区的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顺利推进,实现我市对口支援“三年全面恢复”的重建目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承担对口支援四川省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地区对口支援青川县竹园镇、白家乡、建峰乡、金子山乡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管,以及我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援建指挥机构)工作经费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
  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分结合,责任落实。援建留用资金由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统筹安排,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要求,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责任落实。未承担援建任务的区(管委会)的援建资金上交市本级实行统一管理(以下统称市本级援建资金)。
  2.总量控制,自求平衡。援建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除省、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余缺调剂外,实行总量控制、自求平衡。
  3.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专户进行,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建资金收支规范。
  4.加强协调,充分衔接。援建资金管理涉及省与市、市本级与各区(市)、后方与前方、捐赠资金与财政资金、资金使用计划与三年援建(项目)规划等方面关系,应当加强协调、充分衔接,确保援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援建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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