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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市地要依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

  (七)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严禁各市(地)、县(市、区)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意见。

  (八)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效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

  (九)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在用足用好国家科技优惠政策、推进节油节电技术进步的同时,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省各类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一批电机、锅炉(窑炉)、照明等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推广一批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十)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本级发改委(节能减排办)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级发改委(节能减排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要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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