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怒政发〔2008〕15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三年“兴边富民工程”的决定》(云发〔2008〕12号)与《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工作,保障我州“兴边富民工程”的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边富民工程”是指省委、省政府针对我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定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生态建设等工程和项目。
第三条 我州“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泸水县、福贡县、贡山县3个边境县。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兴边富民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怒江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各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不定期召开“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兴边富民工程”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步骤、内容和范围、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做出决策、决定;
(二)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边三县编制“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对 “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情况组织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