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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照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第六十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十一条 州长因公临时出国考察访问,以州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州委书记审批;副州长因公临时出国考察访问,经州长审核,以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州委书记批准。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其他人员因公出国考察访问,由州外事局审核,报州长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州长委托,由分管副州长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但需作书面说明。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人民政府及各县、各部门领导年度出访,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照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十二条 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局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怒江客人,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人民政府宴请1次。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改进学风、会风和文风,切实精简会议,规范公文运转,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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