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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州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州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贯彻州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州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使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除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深入基层,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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