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四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
第四十七条 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州长分管工作的,请相关副州长审核;一般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审签。报请州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审签;涉及州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
第四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五十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州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