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讨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月中和月末各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或受州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规范并减少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州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州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四十二条 凡属副州长、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州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州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及其以下单位参加。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00)178号)等有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