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各县人民政府县长,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的领导和州法院、州检察院、怒江军分区,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四)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