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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制督察制度,坚持和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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