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议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或涉及职能部门承办。
第二十二条 提出民族自治单行条例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怒江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可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民族自治单行条例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工作,提高其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