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秘书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州长出州、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调节,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