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怒政发〔2008〕1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八年八月四日
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怒江州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七条 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