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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5.探索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在继续坚持综合反馈、催报检查、督查调研、实地督办、集中督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交叉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法的同时,要注意总结创新,积极探索新的领导体制下抓督查落实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手段,不断丰富完善督查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不断提高督查的效果和反馈质量。

  四、建立完善督查成果运用机制,强化抓落实工作效能

  (一)提升督查结果效力。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或政府督查室独立开展的督查形成的督查报告,是领导同志和各部门了解决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渠道,除及时报送政府领导外,可抄送同级相关部门。要提高督查报告的质量,做到重点突出、喜忧兼报、平实精炼、全面客观。对督查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主动立项,经报批后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二)加强落实情况通报。对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适当的形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度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落实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要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对在督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加强督查考核评价工作。州、县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抓督查落实的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推动抓落实、求实效机制的形成。州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政府、州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抓落实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五、建立完善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抓落实工作力量

  (一)加强政府督查部门建设。政府督查室在抓落实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政府督查机构和人员,州政府督查室已按副处级机构设置,州编委已核定了3名人员编制。各县政府也要按不低于副科级机构设置县政府督查室,人员编制应不少于2人。州和各县要按照编制和职数,配好、配齐、配强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州、县人民政府可聘用一些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的领导干部担任兼职督查专员。督查专员要定期向州、县政府上报督查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协助政府督查部门抓好州政府部署的属于本县本部门应落实工作的督查,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形成全州上下齐心协力狠抓落实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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